近年来,随着禁毒宣传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了毒品的危害性,尤其是青少年。为了让青少年远离毒品,从我做起,积极参与到禁毒斗争中来,增强防毒意识,培养良好的禁毒习惯,各地都在积极开展毒品预防教育。那么面对各种类型的毒品如何正确地认识和应对呢?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禁毒知识抢答模拟系统。
1、常见的毒品有:
(1)甲基苯丙胺:这是常见的一种合成毒品。对人的神经系统有很大的损害,同时还会造成死亡。(2)苯丙胺类:又称“冰毒”,由苯丙胺类化合物制成的兴奋剂。常用于减肥、镇痛、镇静以及提神等。
2、毒品的危害主要有哪些?
吸毒危害社会:吸毒者上瘾后,不仅会产生精神依赖,还会造成身体机能下降,使生理机能紊乱,影响身体发育,破坏身体健康,严重危害身体健康;危害家庭:吸毒成瘾者往往家庭成员不能相互监督约束自己,在毒品的刺激下他们家破败,家破人亡,妻离子散。毒品危害社会:毒品的滥用导致人们对身体的各种机能失去控制,对生活失去希望;影响身心健康:吸毒影响人的精神和躯体健康;毒品使人丧失自制力。
3、关于毒品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走私、制造毒品连续三年未被查获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持有鸦片三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前款规定以外贩毒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以走私、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情节严重的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本法所称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或者非法提供毒品,不论数量多少,都以容留他人吸毒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4、关于毒品的预防教育和宣传工作可以开展吗?
可以开展。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毒品。《禁毒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毒品犯罪的预防教育和惩治作为禁毒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展经常性的预防教育活动”。《禁毒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形势任务的发展和毒品问题的严重程度,适时调整预防教育工作的内容和形式”。禁毒宣传工作作为一项社会工程,开展好预防教育工作是社会工程建设重要的一环。要把毒品预防教育纳入法治轨道,要积极推进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组建工作,切实加强禁毒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