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造成毒品滥用情况的重要原因。近年来在全国各地已发生多起因吸毒而导致的严重后果。因此对毒品的危害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毒品对个人、家庭、社会和国家构成了严重危害”这六大方面中所提到了毒品对社会危害性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禁毒工作的积极性以及教育效果,国家禁毒委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启动《禁毒法》修订工作(简称“禁毒新规”)。
一、禁毒新规中,将原来的“对吸毒行为的处罚”改为“对吸毒人员的处罚”,并且增加了对吸毒人员强制戒毒的处罚条款。
毒品是一种社会公害,是一种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打击。而对于吸毒人员的处罚,是禁毒新规中严厉的一条,禁毒新规第31条明确规定“吸毒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并且还明确提出了对吸毒人员强制戒毒的处罚条款。在我国当前毒品泛滥的形势下,吸毒人员被强制戒毒的人数不断增多。并且吸毒人员被强制戒毒后所产生的社会危害也不容忽视。所以我们要时刻提高禁毒意识,积极配合禁毒工作的开展及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树立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强制戒毒”是指由公安机关强制管理的,有权要求其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人。
“戒毒新规”对“强制隔离戒毒”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执行戒毒措施时,应当告知其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有关单位及其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吸毒导致严重后果的吸毒人员需要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将该吸毒人员送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学鉴定;对不需要进行医学鉴定的依法由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因吸毒造成严重后果的吸毒人员应当立即送公安机关进行医学鉴定、接受治疗;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和康复训练。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和技术对吸毒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和康复训练,保障其合法权益并做好跟踪管理措施。对严重毒瘾人员强制戒毒期满后符合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根据毒品的危害程度和吸毒人员本人的意愿由公安机关确定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和方式;但是,吸毒人员本人或者其家属应当提出申请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强制隔离戒毒工作。
三、“强制管理”也被称作“强制隔离戒毒”,是指公安机关对戒毒人员有权强制其接受监管和戒毒治疗,由公安机关强制管理。
对吸毒成瘾人员,应当采取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康复措施。公安机关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在公安机关强制管理措施的期限届满时,公安机关应当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延长至两年。超过两年未满一年又被查获的也可以延长至一年。对违反禁毒新规的公安机关处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戒毒期间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不予收拘。
四、在“强制医疗教育”中,新增“强制隔离戒毒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戒毒治疗所需器械设备、药品和其他必要防护用品”,该规定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禁毒新规》的出台,对禁毒工作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同时强化了对吸毒人员的心理治疗和心理干预措施;也对吸毒人员的治疗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对于吸毒人员的治疗以及戒除毒瘾方面的工作都有了更加具体的规范及要求。禁毒新规通过“强化对吸毒人员的心理治疗和心理干预措施”等内容来解决禁毒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同时对于戒断毒瘾的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技术的发展与不断完善,传统的毒品展览展示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当前毒品市场需求,需要构建新的禁毒教育模式来弥补传统模式的不足。毒品市场不单单是在青少年群体里就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在传统意义上吸毒群体中有着大量的吸毒人员,也有大量的吸毒群体存在吸毒行为的情况。如何让这些吸毒群体主动配合禁毒教育,从而改变他们的心态,从而积极配合禁毒教育工作是摆在禁毒教育部门面前的一大难题。